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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 省教育厅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浏览1423次   2020-07-28发布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要求,鼓励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加快推进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为提升科技创新、完善科研队伍发挥积极作用。现就我省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落实在鄂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吸纳大学生就业

根据国科发资〔2020〕132号文要求,积极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类项目承担主体,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含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中,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

二、主动推进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

针对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专项、科技创新服务及人才专项等省科技计划中财政经费支持额度达到50万元以上的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设置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开展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各类科研辅助工作。鼓励科研经费较少的科研项目联合设置科研助理岗位。

三、加强对科研助理相关经费使用的指导和管理

科研助理的相关经费支出可按国家及省相关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渠道开支。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均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对于新立项项目,应结合科研助理的聘用情况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据实列支;在研项目如需调整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调整。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现有经费渠道,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科研助理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大力引导高校开发科研助理岗位

积极鼓励省属高校开发科研助理岗位,省教育厅将湖北省“双一流”建设高校设置科研助理岗位及实聘人数作为“双一流”建设的监测指标。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科研助理岗位培训,鼓励高校联合开展科研助理的跨校(所)培训,提升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岗位的业务能力。鼓励高校承接的企业委托横向科研项目、成果转化项目聘用应届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各高校应积极吸纳外部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不得设置仅招录本校毕业生等限制条件。

五、加强面向科研助理岗位的就业服务

高校毕业生在担任科研助理期间,其户口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档案可参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转递至项目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科研助理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服务期限等内容,服务协议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签协议,其户口和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就业后工龄与科研助理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参照本单位同级同类岗位确定科研助理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六、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主管领导负责,人力资源、科研、财务、就业指导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科研助理聘用和管理机制,统筹协调科研助理聘用与管理工作,规范科研助理岗位设置、岗位职责、聘用程序、聘用管理、薪酬标准、要求以及开支办法、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规划、考核评价、职称评审等机制,提升科研助理能力水平、服务质量,拓宽成长空间,完善科研助理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吸纳高校毕业生担任项目科研助理的工作。对参与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助理,严格落实各项保密工作要求,确保安全。

七、加强全省科研助理工作的统筹推进

省科技厅联合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各市州可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吸纳大学生就业的具体落实办法,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推动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央在鄂高校院所、省“双一流”高校、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头骨干企业等要发挥带头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动作为,研究并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八、有关要求

1. 各市州要加强指导协调,制定实施方案,定期掌握本部门、本地区项目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力推进政策落实落地。

2. 请各市州科技部门于2020年8月24日、12月24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各单位2020年实际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数;实际吸纳应届毕业生人数;承担的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项目等选聘科研助理的具体情况;开展科研助理选聘的方式及科研助理的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存在的困难和工作建议;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省科技厅联系人:金剑  联系电话:027-87135855

省教育厅联系人:焦阳  联系电话:027-87328022

省人社厅联系人:叶军  联系电话:027-5182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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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3日